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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確認有哪些規定?
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當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人:
(1)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2)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3)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4)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5)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開始日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合同,企業應當對其進行持續評估,并在其滿足上述規定時按照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對于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合同,企業只有在不再負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剩余義務,且已向客戶收取的對價無需退回時,才能將已收取的對價確認為收入;否則,應當將已收取的對價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沒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確認收入。
桿件的受力形式有哪些?:桿件的受力形式有哪些?結構桿件的基本受力形式按其變形特點可歸納為以下五種:拉伸、壓縮、彎曲、剪切和扭轉。但實際結構中的構件往往是幾種受力形式的組合,如梁承受彎曲與剪力。柱子受到壓力與彎矩等,結構桿件所用材料在規定的荷載作用下,材料發生破壞時的應力稱為強度,稱為強度要求,根據外力作用方式不同。材料有抗拉強度、抗壓強度、抗剪強度等。對有屈服點的鋼材還有屈服強度和極限強度的區別,在相同條件下。
結構的功能要求有哪些?:結構的功能要求有:安全性、適用性、耐久性。這些可以概括稱為結構的可靠性。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的條件下;結構應能承受可能出現的各種荷載作用和變形而不發生破壞,結構仍能保持必要的整體穩定性,廠房結構平時受自重、吊車、風和積雪等荷載作用時,但應保持結構的整體穩定而不發生倒塌,結構應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都影響正常使用,需要對變形、裂縫等進行必要的控制,結構應能在預計的使用年限內滿足各項功能要求。
配電裝置的主要整定內容包括哪些?:配電裝置的功能是正常運行時用來接受和分配電能,整定是指電氣設備在投入正常運行前必須先測試設備正常運行電流的大小,是否在上級保護開關的整定電流范圍之內。過負荷電流元件整定和時間元件整定。(4)零序過電流保護整定:過電壓范圍整定和過電壓保護時間整定。是指不論在輸、配電線上發生單相短路還是相間短路時,繼電保護裝置均將線路三相斷路器同時跳開。然后啟動自動重合閘再同時重新合三相斷路器的方式:
預埋地腳螺栓的驗收有哪些要求?:預埋地腳螺栓的驗收有哪些要求?那么預埋螺栓是預埋的一種,就是在設備基礎上提前把地腳螺栓預制在水泥基礎之中,(1)預埋地腳螺栓的位置、標高及露出基礎的長度應符合設計或規范要求。預埋地腳螺栓的螺紋和螺母保護完好。(3)T形頭地腳螺栓與基礎板應按規格配套使用,埋設T形頭地腳螺栓基礎板應牢固、平正,地腳螺栓光桿部分和基礎板應刷防銹漆。(4)安裝脹錨地腳螺栓的基礎混凝土強度不得小于10MPa。
安裝機械設備的固定方式有哪些?:設備在基礎的固定方式主要是采用地腳螺栓連接,地腳螺栓一般可分為固定地腳螺栓、活動地腳螺栓、脹錨地腳螺栓和粘接地腳螺栓。3.部分靜置的簡單設備或輔助設備有時采用脹錨地腳螺栓的連接方式。脹錨地腳螺栓安裝應滿足下列要求:(1)脹錨地腳螺栓中心到基礎邊緣的距離不小于7倍的脹錨地腳螺栓直徑;(2)安裝脹錨地腳螺栓的基礎強度不得小于10MPa;鉆孔時應防止鉆頭與基礎中的鋼筋、埋管等相碰;
設備基礎位置和尺寸的驗收有哪些要求?:設備基礎位置和尺寸的驗收有哪些要求?設備基礎的位置、幾何尺寸和質量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的規定,應按規范允許偏差對設備基礎的位置和尺寸進行復檢。2.設備基礎的位置和尺寸的主要檢查的主要項目有:(7)基礎的垂直度;(8)預埋地腳螺栓的標高和中心距;(9)預埋地腳螺栓孔的中心位置、深度和孔壁垂直度;
設備基礎混凝土強度的驗收有哪些要求?:設備基礎混凝土強度的驗收有哪些要求?設備基礎混凝土強度的驗收有以下兩個方面的要求:(1)基礎施工單位應提供設備基礎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主要檢查驗收其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養護及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2)重要的設備基礎應用重錘做預壓強度試驗,A 公司將土建施工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 B 公司承包。公司在設備基礎位置和幾何尺寸及外觀、預埋地腳螺栓驗收合格后。
法的表現形式有哪些?: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權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現形式。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一般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法的表現形式,法律規范籍以存在并獲得表現的外部形式,(1)由國家創制法的方式所決定的法律規范的外部表現形式。如憲法、法律、條約、習慣等,(2)體現法律規范內容及效力的法律文獻形式。如國家創制法的機關發布的。(3)法律規范各種外部表現形式的總和。
哪些屬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有些事項不能制定成行政法規或者行政規章等,只能是法律,只能制定成法律,不能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查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6.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有哪些?:地方性法規是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與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以下是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可以對①城鄉建設與管理、②環境保護、③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下級制定的。
帶你了解法的形式有哪些?: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特別行政區的法、行政規章和國際條約等。憲法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六會制定,2.法律。3.行政法規:是由最高行政管理機關——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條例、決定、決議、命令、指示等,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為地方性法規。5.自治法規。7.行政規章,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兩種。